中國共產黨新聞 >> 資料中心 >> 歷次黨代會 >> 第二次(1922年7月16日至23日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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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
(一九二二年七月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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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宣言及章程並願忠實為本黨服務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黨員入黨時,須有黨員一人介紹於地方執行委員會,經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許可,由地方執行委員會報告區執行委員會,由區執行委員會報告中央執行委員會,經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次第審查通過,始得為正式黨員﹔但工人隻須地方執行委員會承認報告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即為黨員。

    第三條 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者,或已經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產黨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如各級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指定隸屬鄰近之支部或直隸區執行委員會﹔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直接受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指揮監督)每一個機關或兩個機關聯合有二組織以上即由地方執行委員會指定若干人為該機關各組之干部。各組組織,為本黨組織系統,訓練黨員及黨員活動之基本單位,凡黨員皆必須加入。

    第五條 一地方有兩個干部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到該地方召集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會由該會推舉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並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站委員代理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派員召集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直接隸屬中央。區執行會所在地方得以區執行委員會代行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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